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炉(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解读)

本文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对于有关正当防卫的争议性焦点,作出了新的判别规则……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提到正当防卫,大家很关心也有很多疑问,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别人欺负我我反击了,就是正当防卫吗?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

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

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意见”中,对于以往认定中的存在广泛争议的、适用标准界限不清楚的几种特殊情况,重新做出了进一步的判定规则,包括:

  • 1、哪些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除了暴力侵害生命健康,财产侵害算不算?)
  • 2、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我见义勇为也算正当防卫吗?
  • 3、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但仍存在危险的,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
  • 4、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针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防卫,算正当防卫吗?
  • 5、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小孩),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
  • 6、起争执互殴了,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呢?
  • 7、强度上防卫过当了,还能算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炉(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解读)

1、哪些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除了暴力侵害生命健康,财产侵害算不算?)

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哪些是不法侵害呢?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自然是属于不法侵害,那么别的行为呢?

对此“意见”中非常明确:

除了暴力侵害生命健康,侵犯人身自由、侵犯公私财产,也属于不法侵害。

比如,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外来者,也可以实行防卫。

2、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我见义勇为也算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此次“意见”中明确表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比如公交车上针对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针对他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炉(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解读)

3、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但仍存在危险的,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的认定时间问题上,强调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

那么实践中就会有一些争议情况,比如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了,但是不确定还会不会继续,仍有继续的可能性,那么我反击了,还算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肯定的。“意见”中明确: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同时最高法也强调,因为防卫人通常所处的境况是比较危急的,难免会有恐慌紧张心理,对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如果认识不清或者产生了错误认识,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防卫过当),不能够一味苛求防卫人。

4、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针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防卫,算正当防卫吗?

答案非常肯定。针对多人一起实施的不法侵害,既可以针对直接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其他共同参与(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

5、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比如小孩),我防卫了算正当防卫吗?

对于这个问题,“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关解释。

针对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首先应当优选其他方式进行制止,比如劝阻。

但是如果劝阻无效,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其侵害(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防卫。

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出炉(正当防卫认定新规解读)

6、起争执互殴了,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呢?

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典型的是云南丽江“大学生程兆东遭围殴反抗致2人重伤”案。

2018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云南丽江,22岁的大学生程兆东从餐厅出来,10余名男子亦先后走出,围住他。

有人揪住他的头发,有人挥拳,有人抬腿踢去,殴打过程持续约50秒。冲突过程中,倒地的程兆东从地上随手乱抓工具反抗,最终5名男子受伤,其中2人重伤。随后程兆东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兆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二审裁定原审判决程兆东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案在当时也是引起社会争议。而关键就在于,互殴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区分问题上。

对此”意见“中强调,防卫和互殴的区分,要从案发起因、情节、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综合判定。

如果双方发生争执,均动手打斗,有过错方先动手并且手段过激,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但仍不能阻止不法侵害的,那么此时还击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但是也要考虑反击程度问题,如果对方侵害行为轻微的,行为人可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可以导致其重伤或死亡的反击行为,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7、强度上防卫过当了,还能算正当防卫吗?

最后,防卫强度的问题。

我们说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简单说就是面临严重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这个没有争议,属于正当防卫。

一般防卫,简单说就是面临的其他不法侵害时所进行防卫行为,可以理解为还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所以这里面可能会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那么,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如何区分?

比较典型的是“赵宇案”。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李华与邹某酒后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冲突。

此时,暂住在楼上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

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此后赵宇被刑拘,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正当防卫案例中,就有此案。同时强调:

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用与不法侵害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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