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简评
今天,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3张对上海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一张罚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155092万元,罚款1625万元,罚没合计1652.155092万元。另外2张罚个人,均为警告处理。除了金额高,本次大罚单也有些新亮点,也不怪发达地区就是领先。
上海银保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处罚一直走在前头,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检查时间跨度长,从2014年至2019年,违规事项多,共计23项,案均罚款70.65万元。这次大罚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多次用到严重违反、严重不到位等重语气词。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有11条。
第2条:并购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3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4条:个人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5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2条: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3条:同业资金投向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4条:理财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5条:委托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6条:内保外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17条:衍生品交易人员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第21条:押品估值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此外,第18条:监事会履职严重不到位,第20条:关联交易管理严重不审慎
到底有多严重,从字面意义上很难推测,估计是金额大,另外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失,导致被罚。
二、房地产领域违规行为放在头条。
第1条:违规向资本金不足、“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以其他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昨天还有群友问能否向房企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是绝对红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是该条处罚的参考依据: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上海银行用其他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实际就是想规避开发贷款专款专用,后果会导致开发商挪用资金拿地。
有争论的地方是某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借款用途并非用于开发,是否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这种合规风险巨大,能不碰就别碰。
第2条:并购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上海银监局发现部分房企通过并购贷款套利,曾于2018年初下发地方监管规章,要求:“并购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土地并购,或房地产开发土地项目公司股权并购的,应按穿透原则,拟并购土地项目应该完成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该条由于无银保监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又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只能用兜底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第3条: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资金用途为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物业装修改造,置换他行房地产贷款、归还股东投入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和支持其他购房需求。
主要还是看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资金用途是否合规。
三、监管统计处罚再增一单,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也被处罚。
今年是数据质量治理大年,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非常容易被罚。违规问题多半会有不按实际填报报表的问题。比如,第10条:虚增存贷款。往往是通过同业转一般来提高存款。当然也可能是票据资金回流。
此外,本次罚单还有些新亮点。比如,第16条:内保外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第17条:衍生品交易人员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第18条:押品估值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都为以后对银行的检查增添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