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关系的基本认定标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案情简介:
秦某于2018年9月入职天津某中学(以下称“学校”),从事文印等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学校支付秦某2018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1800元、2450元、2400元。
2020年5月29日,秦某离职。
2020年7月3日,秦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请求确认其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学校支付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20个月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000元等请求。
2020年9月27日,该委裁决确认秦某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支付秦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二倍工资26400元。
学校不服,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学校主张与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秦某自2018年9月起向学校持续提供劳动,秦某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从事学校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秦某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的事实,故应依法确认双方自2018年9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关于学校主张不支付秦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400元的诉讼请求,秦某自2018年9月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应依法支付秦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学校举证证实了秦某2018年10月至12月的实得工资分别为1800元、2450元、2400元,但未举证证实其向秦某发放2019年1月至8月工资的数额情况,故认定秦某2019年1月至8月的工资为每月2400元。经计算,学校应支付秦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850元。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秦某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是否应支付秦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取暖补贴。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劳动关系的基本认定标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秦某入职学校后,持续接受学校日常考勤管理,从事文印室相对固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其工作内容是学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素,因此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学校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双方系劳动关系,且学校未与秦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