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订时间(职业病防治法最新修订)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本节公开课由广西医科大学韦小敏教授主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基本方针、立法意图进行解读,并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以及职业病患者的保障。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包含7章90条,具体是5个管理关口(第二到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二、基本方针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严重、一般),综合治理。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公布。

三、强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

3.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等12项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有:

  一是粉尘危害,尘肺是我国发病人数最多、最常见的职业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多达数十种。其中主要以矽尘和煤尘引起的尘肺病人最多,约占全国尘肺发病人数的 87%,是我国尘肺防治的重点;

  二是化学毒物危害,据职业病报告统计,近年来我国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约四十多类,每年全国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几千人,死亡数百人。据有关部门对焦炉逸散物、氯甲醇、石棉、联苯胺、苯、砷、氯乙烯、铬等8种化学物质职业病危害的调查,这8种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均可导致职业肿瘤,而且发病率很高。在被调查的23个省、市的460个厂矿企业共 15.6万人中,从事石棉作业工人的肺癌发病率比一般居民高9倍,从事联苯胶作业工人的膀胱癌为正常发病率的24倍,接触苯作业职工苯白血病的发病率是对照组的6倍;

  三是放射性污染危害,目前,射线技术和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学、科研教学和国防等领域已广泛应用,其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仍不断增加。

四、立法意图

1.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2.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4.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5.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6.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7.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五、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2.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3.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4.知情权:从事的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5.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6.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7.批评、检举、控告

8.参与民主管理

9.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0.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六、职业病患者的保障

1.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

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人群是全国人口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健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可以给国家、用人单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轻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负担。必须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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