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一些复杂的犯罪过程,只由一个人单独作案不太容易完成整个犯罪,因此就诞生了共同犯罪。这种“合作精神”常常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后果,给被害人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共同犯罪也成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形式之一。共谋而未共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法条来看,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的行为人必须一起拥有犯意、一起参与犯罪。但是与此同时,共同犯罪不要求犯罪成员一定要参与所有的过程。

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首先,共同犯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犯意的连通。犯意属于主观要件里的一部分,原本分为故意和过失,但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特指的是故意的犯意。比如,甲想要杀死乙,于是在乙的汽车上动手脚,而8岁的丙看到了,于是就学甲也去破坏乙的车辆,结果最后乙因为车祸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共同的行为导致汽车失控。

在这一案例中,甲和丙合起来的动作导致惨案发生,但是他们两人从头到尾都没有共同的犯意,尤其是丙,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代表着什么。因此他们两人主观上意思并不吻合,也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评价两个人的行为。甲很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丙不构成犯罪。

犯意的连通也就是共谋,对于共同犯罪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过在犯罪过程中,团伙共谋有时候会存在瑕疵,可能前后不一致。第一种情况是,甲预计去盗窃仇人丙家,于是请来了乙一起。两人到达丙家里以后,甲看到丙突然萌生了杀人的意图,于是瞒着乙偷偷将丙杀害。在这一模拟案例中,甲和乙共同的犯意是盗窃意图,两人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甲中途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意图,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第二种情况是,甲预计去抢劫仇人丙家,于是请来了同样为丙仇人的乙,两人密谋的时候,乙三番五次说要杀害丙,甲为了保证抢劫计划得以实现,所以用言语鼓励了他几句。当甲和乙联合将丙捆起来以后,乙正准备杀人,甲吓得逃离现场,后乙将丙杀害。

在这起案例中,甲确实没有杀害丙的直接念头,但是他却有煽动、帮助乙杀人的动作,且没有消除自己帮助乙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属于间接故意,应当成立为共犯。

第三种情况是,甲预计去杀仇人丙,请来了乙一起密谋。两人到达丙家里后,甲看到丙卧室里睡着的小孩,突然于心不忍,于是放弃了作案的念头。他先是劝解乙离开,未果后自己单独离开了房间并报警,最终乙杀害了丙。

在这起案例中,甲和乙确实曾经有过共谋,但是甲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时候中止,并且有明显的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动作,因此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乙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正是由于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成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所以也分别有着不同的角色和地位。法律中一共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胁从犯、教唆犯,胁从犯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指的是被迫犯罪的从犯,而教唆犯则是指没有实施犯罪的动作,以教唆的方式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

胁从犯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原先为被害人的人,有可能会转变为团伙。比如1991年讷河特大杀人案,里面第21名被害人被本案的主犯威胁成为了共犯。胁从犯因其恶意并不如普通的从犯深,所以应当从宽处罚。

教唆犯看上去好像没有实施行为,并不是很恶劣,但其实这类犯罪同伙有时比实行者更卑劣。比如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张某身亡亲生父亲,在第三者叶某的教唆下,竟将自己的亲生子女推下楼导致其坠亡。叶某就是典型的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细节,从犯、胁从犯都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是教唆犯却并不是的,因为教唆犯一般是案件的主犯,与从犯、胁从犯的地位不一样。就像坠亡案中,叶某一直不断地给张某灌输故意杀人的思想,她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丝毫不比张某少,因此她同样列于主犯的位置。

共同犯罪的法条分析(共同犯罪法条分析)

无论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或教唆犯,他们的共同特征不变,犯罪成员拥有一致的犯意。共同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1+1=2”的关系,有时两个人的共同犯罪会比两起单独的犯罪更严重。这是因为在犯罪成员的互相“鼓舞”下,其犯罪恶意会越来越深。因此,法律严厉打击共同犯罪,对于一些特殊罪名的共同犯罪,有可能还属于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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