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粤府〔2006〕96号文件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则按原办法算出额计发。
若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则高出部分根据首次领取所处期间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比例为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比例为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比例为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比例为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比例为90%。2011年7月1日以后,都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该计发办法还规定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继续缴费、死亡待遇计发基数等等情况的处理。
该计发办法主要有以下特殊之处:第一,明确了“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等的计算,注意事项多。第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的算法特殊。第四,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计算方法有所不同。第五,设置的5年过渡期是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过渡期第1、2、3、4、5年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新办法算出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算出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计发比例分别为10%、30%、50%、70%、90%。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注意事项也比较多。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粤府〔2006〕96号文件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精神制定的。比较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见,广东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广东的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广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广东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