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最新婚姻法解释一全文)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0)
上一篇 2022年10月14日 下午4:17
下一篇 2022年10月14日 下午4:18

相关推荐

  • 建筑资质甲级和乙级的区别有哪些

    建筑资质甲级和乙级的区别有哪些 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国家对建筑企业的一种管理制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

    律师文集 2小时前
    2
  • 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办理如何申请

    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办理如何申请 岩土工程勘察资质是指具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业务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为最高等级,能承担…

    律师文集 2小时前
    2
  • 赤峰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流程及费用

    赤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当前赤峰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般价值在1300万到1850万不等,具体也要根据您实际需要的总承包资质的专业类型而定,还有就是不同地区施工总…

    律师文集 2小时前
    2
  • 南宁三级市政资质转让多少钱

    南宁市政三级资质转让费用是多少   当前南宁市政三级资质一般价值在15万到30万不等,南宁三级市政资质出让的价格大概在十多万元左右,与南宁当地的建筑行业行情、三级市政资质的具体情况…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2
  • 建材行业设计资质变更如何办理

    建材行业设计资质变更如何办理 建材行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多个领域。建材行业的设计资质是指企业从事建材行业相关工程设计活动的能力和…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2
  • 内蒙古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内蒙古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是指具有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总承包能力和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等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电力总承包…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2
  • 厦门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厦门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转让如何办理 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是指具有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资格,能够承担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等全过程管理的企业。电力总承包一级资质公…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2
  • 二级房建工程施工资质办理手续

    二级房建工程施工资质办理手续 房建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2
  • 石油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石油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费用多少钱   当前的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般价值在2800万到3500万不等,具体也要根据您实际需要的总承包资质的专业类型而定,还有就是不同地区石油…

    律师文集 3小时前
    1
  • 建筑工程资质办多少钱

    建筑工程资质办多少钱 建筑工程资质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和颁发的证书,表明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筑工程资质分为多个等级,不同…

    律师文集 4小时前
    2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