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关于小学数学教材的调查报告出来了,一些人被撤职、免职、记大过、警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及吴勇,是两句话:
“经查,没有发现人教社相关人员与插图作者吴勇、教材整体设计艺术总顾问吕敬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输送问题。”
“对插图作者、设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不再聘请吴勇、封面设计吕旻、吕敬人及其工作室从事国家教材设计、插图绘制等相关工作。”
也就是说吴勇和出版社之间不存在腐败。调查报告既不涉及吴勇们的险恶用心,也没有说要不要法办的问题。调查报告没有说把相关问题或者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监察部门等。不过依据经验,教育部是不会提交的。
很多人说这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确如此。吴勇只是不再续聘。其他人只是受个处分、或者免职而已。这距离有些网友和国人的期待,可谓是十万八千里!
至于教育部之外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等会不会进一步调查处理?这个我不好说,我以为可能是有的。不过即便有关部门真的深入调查,依据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深入调查、严肃调查,我以为处理结果也很难达到很多网友和父母的期待!可能会比现在的结果重一些,但是要达到国人的预期,还是很难!
很多国人期望,要给予吴勇们极刑!但是这真的很难!
为什么?因为我们似乎已经没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现有的法律,与此贴边是似乎只有三项法律,一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一个是渎职罪、玩忽职守罪,一个猥亵儿童罪,或者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的网友期望,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类似的罪名收拾吴勇们!但是你如果仔细查看现有法律条款,查看危害国家安全罪,你会发现依据法律条文,其实很难重判他。
我咨询了业内非常知名的律师大佬、法学专家,他们也都说很难!
虽然吴勇们所做的事情,可以说是动摇国本,是最大的罪恶。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荼毒祖国的花朵,蓄意长期荼毒数以亿计的少年儿童,这在古代中国那绝对是满门抄斩的事情,在建国初的也是最大的罪恶。
这样的行为,比很多间谍案要严重一万倍!一些间谍案,涉及的只是某个领域的普通的机密,都可以重判。但是对于动摇国本的罪恶,我们却似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是这样说的: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上述罪名具体又可分为《刑法》中的12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如果吴勇们没有明确的间谍行为、刺探情报行为,也没有与境外势力直接勾结(这一点是必需条件,必须有实证,你不能说与境外有联络就是实证),你会发现他们很难被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种罪名。
有的网友会疑问,吴勇们犯下的是不是第1种“背叛国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似乎有那么点贴边,但是这个罪名客观上同样需要必需条件勾结境外势力。另外,这种罪大恶极地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行为,在我们目前的法律界究竟算不算“危害国家安全”,还是个疑问。毕竟最近四十多年,类似的定性是没有过的。
我们的法律界很讲实证。我们的法律界向来排除“诛心之论”。而吴勇要毁灭的我们的人心和自信,在目前的法律界能不能被定义为国家安全,还是个很大的疑问。
再来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显然人教社的一些犯下大错的领导,是适合这个罪名的。但是吴勇本人并不适合这个罪名。因为他不是人教社的人。
另外《刑法》对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其实最高处罚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在此之外还犯下其他大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依据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对那些人进行处罚,你觉得这是不是罪责相符?是不是可以平息数亿少年儿童被荼毒的危害?
除了上述两个不太适合的罪名,吴勇最适合的其实是猥亵儿童罪,或者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猥亵儿童罪最高可判5年以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可以看出来,吴勇是可以用猥亵儿童罪或者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是,如此大罪,如此动摇国本的、荼毒全国少年儿童的行为,如果最终只能以猥亵儿童罪、淫秽作品罪来处罚?!这是不是名实不符、罪责不符?
所以如果吴勇们不能被用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重判,可能也就很难被用猥亵儿童罪、淫秽作品罪这样的罪名被轻判!而重判的障碍在于,相关业内人士似乎已经不认识这样的罪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