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认为,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年龄的大小;二是人的精神状态即人的大脑功能能否正常。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具体如下: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不满十二周岁、第18条均有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情况:(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三分法,具体如下: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3.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1)从宽处罚原则
(2)不适用死刑
(3)累犯排除制度
(4)应当适用缓刑
(5)免除前科报告业务
(二)精神状况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三)生理功能状况
《刑法》第19条
(四)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