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方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种,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刑法,只有造成严重的人身损伤、公共威胁等,才会考虑判处至无期,比如故意杀人者、QJ幼女多人者、抢劫致人死亡者等等。
案例分享:
2018年,警方侦破了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诈骗案,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头目朱某华。2014年3月,朱某华看中老年人市场,利用这一群体获取信息不便、易被欺骗的特点,注册了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并虚构了各类理财项目和产品。
朱某华与同伙通过发传单、贴宣传纸、办酒会等方式吸引大众注意,用签合同的方法获取投资者信任。众人见这些理财项目投入少、周期短、获利大,心动不已,被忽悠着签订了合同,并且交出不菲的投资金。
从2014年朱某华开始非法集资以来,至2018年暴露被捕,他欺骗了数千人,其中包括一千余人的老年人群体,牟取暴利18.74亿元。朱某华与合伙人以虚构理财项目吸引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
朱某华一行人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获利十亿元,给数千人带去财产、精神损伤,影响面极广,性质极其恶劣,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终,法院判处犯罪头目朱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分析: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无期指没有期限,有期徒刑或许还能知道自己何时刑满释放,但无期是一个没有尽头的刑期。朱某华被判为无期徒刑,意味着他将终身服刑,用自己的下半辈子去反思。
无期徒刑一定是关到犯人自然死亡为止吗?不一定。如果罪犯在监狱里认真接受改造、或有检举立功等特定情况,我国也允许被判无期的罪犯适用减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不是随意想减多少年就可以减多少年,它还需要经过层层审核,确定了罪犯适用减刑规定,才能得到减刑,而且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朱某华若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不仅发明创造出利国利民的产品,还舍己救人、受到表扬,得到了最大的减刑限度,即从无期徒刑降至13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于2018年被捕,2022年判刑,服刑13年之后,他至少需要到2035年才能出狱。
释放之前,他一直需要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接受特别定制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学会重新做人。
被判无期徒刑,除了减刑,还可以被假释。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指对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规矩,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再危害社会可能性极小,可予以提前释放。
假释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是实际执行了十三年及以上的刑期,而且鉴定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才可以被假释。此外,并不是所有非法罪犯都能被假释,对于累犯、故意杀人者、QJ者、抢劫者、投放危险物质者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法的,不得假释。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犯人的罪危害大,个人危险性高的原因。
除了这类人,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即使减为了无期徒刑,关押满了十三年,也不得假释。同时,这类人减至无期徒刑,不得再进行减刑。
朱某华触犯的罪名是非法集资诈骗罪,他诈骗的人数高达数千人,影响危害面极广,情况十分严重,被判处至无期徒刑。不过,他犯的罪没有直接对人体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所以他服刑十三年后,若存在表现良好、阻止犯罪活动等情况,可申请假释。
假释不需要交纳保证金,犯罪人员得到假释后,有一段时间的考核期。被假释的人员走出了监狱,并不是完全自由,也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这类人将接受司法部门、居(村)委会、附近群众等群体的监督,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想要离开居住的市县,哪怕只是短暂一瞬,也需要监督机关批准。
在我国刑罚中,三年有期徒刑就已经算是比较严重,判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属于十分严重类,而被判处到无期徒刑,这类罪犯必然造成了他人、社会乃至国家都无法挽回的巨大危害。虽然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但立功表现、发明创造等还是相对困难的,一减减至十三年更是罕见。所以,与其想着减刑,不如不犯罪、不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