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么判刑的(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一、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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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暴立案的三个条件

1. 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2.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三、家暴的四种形态

1. 身体暴力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身体暴力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个部位的攻击行为,如拳打脚踢、掌掴、揪头发、甚至用刀扎、用皮带抽打或烟头烫等。如果女性遭受这种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情节严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2. 性暴力

性暴力相对隐蔽,受害者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去揭露施暴者的家庭暴力。因此,性暴力通常不容易被发现,受害者遭受身心伤害。性暴力是指性侵犯,如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行为或破坏对方的性器官。

3. 精神暴力(包含冷暴力)

这是最隐蔽的暴力形式,即使受害者被对方的精神深深折磨,他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家暴。精神暴力不易被识别和发现,但也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精神暴力是指侮辱、贬低、威胁、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采用故意冷漠或拒绝交流,不允许对方与外界接触,拒绝治疗一种疾病,拒绝离婚等。并且强迫对方做一些不愿意做的事情。

4. 经济控制

这是一种罕见的家庭暴力形式。经济控制是指通过控制家庭中的金钱、财产、时间、交通、食物、衣服、住房等来限制对方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造成对方的人身和精神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四、实务操作面临的问题

1. 情节严重的家暴虽然是刑事犯罪,但是入罪很困难,执法司法人员将常常把家暴看作家庭的内部矛盾来处理。

2. 诉讼离婚的等待时间周期对家暴受害者不友好。

3. “连坐”问题,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罚会影响子女的政审,那这样就算遭到家暴,为了孩子受害者也可能会隐忍,这里不合理。

五、目前的一些应对措施

3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同时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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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表示,我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

另一方面,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需要立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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