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意思(盗窃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男子罗某曾先后6次因盗窃受处罚,然而却不思悔改,出狱没多久又重操旧业,一个月内盗窃4起被判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受害人李某、梁某、张某、蒙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50元。

2021年1月26日晚上,罗某窜到李某和梁某的合租房,盗走人民币500元。2月5日晚上,罗某窜到张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3400元。2月13日晚上,罗某窜到杨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开房门,但未盗得值钱物品。2月16日晚上,罗某窜到蒙某的租房,用塑料卡片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50元和价值1100元的CASIO手表。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该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关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累犯的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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