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职类考试常识判断部分,考查频率较高的部门法之一就是行政法。对于行政法而言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行为。除了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在这里就对依职权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一个比较学习。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理解此类的定义以及区别点,从而顺利应对考试。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对行政主体来说,这关系到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没有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依申请的行为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直接关系到其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免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可追溯到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条件之时,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主体的依申请行政行为取得的,那么其权利的取得时间以相对人提出申请时间而不是以其符合取得该权利的时间为准。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存在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作出详细规定,故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的幅度。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故称自由裁量行为,如行政主体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内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区别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
1. 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是否合理问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
2. 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3. 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受到的审査较多,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审査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只要其在法定范围内,审查机关一般无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