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集中重查阴阳合同,
说明以此形成的偷税和虚开发票乱想行为,已经到了必须治理整顿的地步。
这是2021年税务局发出重查阴阳合同的信号。
阴阳合同起源于2018年明星偷税案,
或许更早,只是由此引发了名人大案。
所以被各界关注。
明星的起点是“草莽”,而那些文质彬彬的、气质优雅的知识分子和科学家反倒没有享受到“明星”的封号。
这是前几天“三里屯”朋友聚会,一位半个文艺圈人的看法。
是否恰当,说话人自有他的道理。
其理由:
现在许多企业利用阴阳合同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是源于2018年某女明星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整治,仅仅是“割草”,而没有拔根。
原汤原味的“偷税”技巧。
被黑中介披上”筹划“外衣之后,又继续祸害着更多无知的纳税人。
想想解释的道理,似乎无懈可击。
阴阳合同“事件”已不仅仅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税收制度问题。屡屡出现利用阴阳合同和虚开发票进行逃税,归根结底还是税收制度与惩戒的缺失,让某些人任性妄为,表象的惩戒没有给他们留下的疮疤的 “痛点”,反而赋予了他们更多的胆魄
2020年,安徽某华商公司计划将下属控股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山东张某的石材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实际交易价为5890万。
为了逃避税款,华商老总与财务经理商量并借鉴了明星阴阳合同避税方法,即:对于股权转让内容与张某签定阴阳两个合同,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经过商议,
张某同意进行配合。
签订 “阳” 合同内容:
由华商公司将下属A公司名下的16万平方米土地,100%股权以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山东张某某的石材公司。
转让手续在工商局办理变更之后,
财务将股权转让收益在财务账面中进行了记录。并办理工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和申报按照50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
签订 “阴” 合同内容:
华商公司转让A公司名下的16万平方米土地100%股权转给山东张某石材公司。转让价格5890万减已经支付50万的预付款,应补缴5840万差价款,并将其费用转入华商老总个人银行账户。
2021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华商下属A公司实施稽查,认定该企业土地转让价格偏低。
经过追查张某提供了两份合同的“原本”。
根据合同,税务机关认定华商公司存在,利用签订阴阳合同形式,进行恶意逃避企业所得税。而老总章某和财务经理李某为主要筹划人。
最终章某与李某因为虚拟阴阳合同,实施逃税经过核实确定后,被司法部门提起公诉,依据偷税罪追究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令人深思的是,
背后简单粗暴的“避税”逻辑。
阴阳合同的泛滥被揭示,
来自于2018年某影星的偷税案。
本次案件引发了整个影视行业的自查。
本应该引以为戒的教训,
却成为逃税者与税务打“太极”的典范。
演员刘某某阴阳合同两套帐,
演员范某某阴阳合同虚发票。
演员郑某阴阳合同虚拟股权,
演员被查后,集体注销大逃亡。
也许是税务机关“法力”不够,没有触及到这些人的本质“灵魂”。为了逃逸税收,继续毫不在乎的铤而走险。并且如同“阴霾”快速的影响了更多人税收 “气怪胎” 思维。
例如:
税务机关对某生产制造企业实施日常纳税申报数据检测,发现该企业连续几年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增长幅度均在0.5-0.2%。这种固定平稳增长数值,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下企业经营的逻辑性。
对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10年数据进行全面风险检测,以及结合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相关财务数据比对。
最终,经过税务机关多方核对和业务关联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从注册以来,一直采取签订阴阳合同,财务对于取得的收入仅在财务帐册中记录40%,并按照40%收入申报纳税。
其中60%的收入,全部通过阴阳合同和虚假票据,将收入转入到股东自己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户中,又转为家庭资金购买了房屋。
经过核查,最终认定该企业注册以来利用此方法,恶意逃税达到1.18亿。
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疯狂,形成的偷税“周期热”,涉及到了许多的领域,形成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
演艺行业。
建筑行业。
生产行业。
医药行业。
劳务公司。
咨询行业。
服务行业。
等等。
无一个行业不存在利用“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虽然概率占比不算太高,但是危害性却极大。
对此,大乱之后必会大治!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机关发出号令,全面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和“打假”专项涉税违法治理整顿。
利用“阴阳合同”和“虚造合同”进行恶意逃税行为和涉税违法纳税人,将会在此次专项打击中,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2021年税务机关开展涉税 “假业务” 核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
收入环节。根据税务监管系统,对企业收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量进行比对,以此检测收入的真实性和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详细收听6月29日晚20点“金税直播课”)。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报表经营收入数据+票据用量衔接比对。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
正常情况下,前者应该大于后者或者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合同环节。根据纳税人经营交易合同,延伸整个业务链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此按照行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异常比对。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作为税务机关检测经营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故此,所有合同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
正常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该与开具票据或者取得票据金额基本相同,即便有差异,其数额应该不会太大。
成本与费用环节。重点在于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税”,在全国各地设置“壳公司”,和利用用工软件平台虚拟业务和用工,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涉税违法行为,所形成的恶意逃税。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异地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壳公司”。业务发生地必须与公司注册地保持一致,万不可经营在甲地,开票和资金回流在乙地。
宽泛的“弹性”征管,
将会在变革中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
税务数据监控体系,已经显示出历史中涉税风险变迁的征兆。弱质性的 “税收筹划”也在逐步如同“垃圾”,被彻底进行清理。
如果我们把税务机关2018年-2021年打击涉税违法专项检查进行排比归类,就可以从中发现,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方法已经逐渐聚焦以“数据”为抓手,对涉税违法追查已经由靶的外环逐渐聚焦到了“靶心”。
细细琢磨,总结出一个规律。
企业初创期,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大动干戈,实施全面监控和检查,因为这个时候,就如同孩子儿童期,再大的错误也仅仅是短期内犯的,不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再说,即便有偷税行为也承担不了高额的惩罚,所以,睁一眼闭一眼,全当“放水养鱼”培植税源。
当小鱼养成大鱼的时候,
拿了我的还回来,吃了我的吐出来。
这种做法,往往让一些违法纳税人误认为是税务机关稽查水平不够以及关系效应。
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
涉税违法手段“沉淀”的财富,迟早是要归还给国家的。
人工税收监管时代,
追溯期是有限的。
数据税收监管时代,
追溯期是无限的。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形成的围剿,
逃税与洗钱的关联性也会好不“客气”的被挖出来。
补税,
罚款,
追责,
将是必然的结果。
尤其是利用“阴阳合同”进行恶意逃税和洗钱已经成为两大部门追查的主要目标。
由于“阴阳合同”的方法和手段都很“陋”,所以,违法行为在税务数据系统直线检测式分析法中,很容易暴露出来的。
常见的阴阳合同方法
普遍性:
将掩藏的收入按照比例进行分解,然后再依据分解到帐外的收入比例分解成本、费用,这样就如我在前面讲的案例,在税务机关数据分析中,无论是增值税税负率还是利润率都会通过行业率比对出问题。
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对于隐藏的收入大多都是转让注册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然后通过虚设人员的方式把钱分发到多个人的私人账户中。
例如:影视行业普遍采用的阴阳合同“分散”巨额片酬方法:
一部电影只需80名群众演员,但财务账面就会显示1000多名,而这些人大部分都是导演或明星演员的亲戚朋友,为了将巨额收入进行逃税,就虚拟税务机关很难核实的“边角”人员,做为领钱人。
这些钱,最终从“大河”留到个人“小河”中,
最终全部到了个人的“钱袋”子里。
独特性
以“资本运作”等方式变相转化高额薪酬。 近十年来,多家上市影视公司巨额并购一些明星演员持有较多股权的小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明星公司”在被并购时往往成立时间不长,但估值均高得离谱。
如何把握合同的合法性,
阴阳合同并不全部是“违法的”。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例如:
如果企业之间双方因交易签订了阴阳合同,后期发生纠纷,由于双方的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一般在司法处理中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有三个,
一是行为人合格,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效,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同时具备其他有效要件,则有效。
阴阳合同如果是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可以确定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为了避税,用阴阳合同掩藏其逃税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隔断这一风险,唯一的方法:
不能投机取巧,依着规矩才可无大过。
未来,
在税务机关金税四期强大的检测体系和循序渐进的打击中,阴阳合同这类 “怪胎” 将会自然 “流产”,失去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清理阴阳合同,
控制税收风险,
用金税知识是最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