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3月16日,消费者孙某在前锋区某家具城预付了7000元订金购买家具,后因尺寸问题要求退款遭拒,请求前锋区消委会调解。
前锋区消委会城区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3月23日,该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孙某投诉问题,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
消费者孙某认为,由于挑选家具时没有测量房屋尺寸,订购的家具摆不下,所以要求退订金,而且就凭这个“订”字,可以全额退款。但是商家坚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不能违约。经调解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当场退给孙某6800元订金。
案例评析: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城区分局局长明亮介绍,“定金”与“订金”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消费纠纷。“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
所谓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合同履行时只作为冲抵款。因此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定金与订金的最基本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不适用这样的罚则,只有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本案中,商家在填写销货单时填写了“订金”7000元,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无条件退款。同时,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消费者孙某的消费兴趣发生转移造成的,孙某自愿补偿商家200元。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消费时明确合同约定细节,“订金”与“定金”要分清,发生消费纠纷时依法主动维权。(程春华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