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评价最两级分化的一条法律了。
赞成者认为它体现了诚信、互助、济困的社会公平理念。
反对者认为它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精神,甚至称它为“和稀泥”条款。
这条规定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有人出现损失了,与这件事有关的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后果等,判决没错的人根据经济状况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弥补。
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善良的。
社会生活中,总有些损害是天降横祸,没有人对此有过的,但是受害人却往往因此陷入困境,难以承受损失后果。法律基于此,让与该事件有事实上关系的行为人,根据经济状况分担一些损失,避免受害人因此陷入绝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这条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最近比较有名的一件案子就是“电梯劝烟猝死案”,2017年5月2日,杨某在电梯里劝阻一位老人抽烟,两人因此发生口头争执。十几分钟后,这位69岁的老人心脏病突发猝死。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就基于这条规定,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死亡,判决杨某支付老人家属1.5万元。这件案子虽然二审被改判,但一审判决作出时,舆论一片哗然,纷纷提出质疑。
探究这些争议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一般人认为只有自己有错的时候才需要赔钱。而这条规定却偏偏规定了没有过错,也要赔钱。而且赔钱的依据仅仅是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出发点在于分担损失——类似于“各打五十大板”,背离了老百姓对法律是分对错的基本向往,也违背了老百姓对秩序安定性的恐惧之中——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就会无意之中需要分担他人的损失。
而近些年来,确实出现了越来越多各种让人匪夷所思理由起诉的案件,比如偷摘杨梅摔死后起诉管理人的、偷鱼淹死后起诉鱼主人的。
这些案件虽然大部分都被驳回,但也有不少的一部分得到了部分支持,其支持的理由就以这条法律规定居多。
这些得到支持的案件一方面引发了越来越多人的效仿,让各种匪夷所思的案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引起了社会大众对这种不分对错做法的不满。
2017年,一男子骑小黄车过程中猝死,杭州某法院以该规定判决小黄车公司赔偿15万元
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就回应了这种质疑,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虽然没有取消这条规定,但将这条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才可以分担损失。把分担损失的范围提前以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使社会大众提前有了一个稳定的预期。
具体到《民法典》中,对于这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规定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的,由紧急避险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规定了见义勇为时,受益人分担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可以看出,这些分担损失的规定,都是比较符合一般社会大众心理预期的。
希望民法典颁布后,和稀泥式的判决越来越少,社会风气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