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案例范本(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案例)

原告:郭,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中街23号2单元401号,身份证号:

130105198011210912,电话:18032812390。

被告:赵,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胜路7号41栋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130103197209081813。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

2、依法判令被告将持有的河北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归还为原告所有;

3、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代原告持有河北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的股份,代持股份登记在被告名下,代持股份产生的收入归原告所有,经原告授权同意由被告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被告不得损害原告权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还约定,原告可要求解除本股份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

协议签订后,代持股份登记在被告名下,在股份代持期间,被告将代持股份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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