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可以赔偿多少钱呢(侮辱妇女罪可以赔偿多少钱)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三:本案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邻居,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向自诉人门前、门前道路上倾倒粪便等脏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的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裁判要旨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礼道歉,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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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三:本案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邻居,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向自诉人门前、门前道路上倾倒粪便等脏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的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判例三、朱海燕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6)浙0681刑初131号

判决理由:

自诉人何林勇以被告人朱海燕犯侮辱罪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何林勇,被告人朱海燕及其辩护人丁峰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何林勇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阮市镇何家山头新中村村民,且是邻居,住前后,前后相距两米。双方因邻里琐事关系不好。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24日,每天凌晨四点二十分左右,被告人从其家二楼窗户跳去路往自诉人家,家门口必经之路泼大便,其中19日、22日、23日、24日原告报警,店口派出所拍照取证查清案情。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泼粪便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原告的人格尊严,符合刑事侮辱罪构成要求,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应赔偿精神损失。提请本院追究被告人的侮辱罪,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被告人朱海燕辩称,其不构成犯罪,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辩护人丁峰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海燕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自诉人应提供证据,纠纷的发生是有起因的。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也不愿意赔礼道歉。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目的。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自诉人何林勇与被告人朱海燕系邻居,被告人因邻里纠纷,向自诉人门前、门前道路上倾倒粪便等脏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的行为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故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自诉人何林勇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自诉人何林勇要求被告人朱海燕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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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礼道歉,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例四、王某某、杨某甲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苏1283刑初484号

判决理由: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陈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系同组村民,杨某甲、杨某乙与王某某之夫杨某丙系兄弟关系。因自诉人陈某某背后说被告人王某某的闲话,2018年7月14日早晨6、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等人到自诉人陈某某家中“要说法”,陈某某矢口否认。被告人杨某甲遂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向自诉人陈某某浇粪,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告人杨某甲指使,用自诉人陈某某家中的脸盆装粪泼到陈某某身上。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自诉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14日早上7点钟左右,杨某甲及杨某丙、王某某夫妻共三人在其院子里,王某某责问“你在外面说我用快乐剂的啊”其说“没有,不知道这桩事。”在现场吵了一会儿,不知道谁报警,没有多久派出所的人到了现场。王某某继续说“你说你没有,你拿你两个儿子跟孙子赌咒。”其说“好咧,赌咒就赌咒。”杨某甲接过去说“赌咒没得用,你反正会赖。”后转身对王某某说“到屎缸里去舀粪灌她。”王某某听到后拿了院子里水池上的脸盆到屎缸里舀了一盆粪,其将身子一侧,屎倒在其后背上。其出于本能从地上抓了一把屎扔在王某某身上,杨某丙、王某某夫妻两个各抓了一把屎朝其头上扔。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7月14日早上其将粪浇在陈某某身上的。之前听说陈某某在外面说其坏话,说其在家里用快乐剂。2018年7月14日早上,其和丈夫杨某丙、老三杨某甲去找陈某某要说法,还打了电话报警。其问陈某某“我用快乐剂是谁告诉你的你找了给我看”。陈某某不承认,杨某甲在旁边惑动“你怎么没有说啊你反正会赖。”并与其说“去舀粪灌她。”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反复做工作,其一开始没有舀粪,继续跟陈某某争论。杨某甲又在旁边说“去舀粪灌她。”其当时非常气愤,拿了陈某某家门口水池上的脸盆到院子外面的屎缸里舀了一盆粪回到院子里,派出所的民警再次制止。其将屎盆放在院子里面的地上,继续叫陈某某交出快乐剂,她还是赖,其将屎盆倒在陈某某身上。当时陈某某用手护着头,身子侧过来,从她背后浇的。陈某某从地上抓了一把屎扔在其身上,其和丈夫杨俊国两个人也从地上抓了一把屎对着陈某某的头上扔过去,后来被派出所的民警制止了。杨某甲在现场惑动其用粪浇陈某某,后来也从地上抓了一把屎往陈某某头上扔。

3、泰兴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出具的编号为07090000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9日,因邻居间说是非,陈某某被人打耳光,脸部受伤。

4、泰兴市公安局分界派出所出具的07140000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8年7月14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为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用粪浇在陈某某身上。

5、被告人杨某甲提交的电话录音,证实陈某某在厂里告诉杨某甲的老婆余某某(“小余”),说王某某买了快乐器(剂),当时同事吴某某在场。余某某回家告诉杨某甲,杨某甲打电话向吴某某求证,吴某某证实陈某某说过。

6、被告人杨某乙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叫“杨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向自诉人陈某某身上泼粪,是对自诉人陈某某人格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礼道歉,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自诉人陈某某有过错,可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自诉人陈某某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犯侮辱罪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乙案发时在现场,亦不能证实杨某乙有侮辱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指控杨某乙的犯罪不能成立。故对自诉人陈某某指控杨某乙犯侮辱罪,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自诉人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自诉人提出“在泰兴日报上刊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提出“陈某某有错在先;2018年7月14日没有打陈某某”和被告人杨某乙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自诉人陈某某不愿接受调解,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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