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今天,海南高院对外发布,目前《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施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推进各环节妥善、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强化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保护意识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提升全社会人身权利尊重和保护意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新闻发布会现场。海口日报记者 高潮 摄

据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1589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7831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的98%,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1.87%。要想做好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工作,统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海南高院制定下发了《标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在道交一体化网络平台录入了相关赔偿标准数据,实现了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赔偿标准的统一。

《标准》主要对赔偿顺序、赔偿项目以及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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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赔偿顺序: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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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了所有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为受害人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指引,为法院依法裁判提供准则。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标准》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具体证明标准:

一是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二是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三是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对于误工天数的计算,需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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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现象。《标准》明确年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年度被扶养人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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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额,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

一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按照2021年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人/天。

二是营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50元/天/人。

三是对于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按照100元/天/人。

四是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天/人。对于护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五是对于未能提供交通票据,但根据医院病历能够确认受害人有往返医院记录的,按照40元/天的标准计算交通费。

六是住宿费按照不超过1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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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赔偿项目的计算原则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医疗费的计算,要求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治疗原则,其中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已从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报销的费用、擅自购买药品费用、重复检查等费用予以扣除。

二是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当事人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是误工费的计算,如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务真实存在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四是护理费的计算,对于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等级在5级以下),可按照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计算,分期计算的,每期不超过5年,总和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是受害人因护理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的计算,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可以结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则酌情确定,参照标准中对应项目计算。

六是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计算,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可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量化。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可以增加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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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较为关注的鉴定费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准》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的过错比例或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鉴定费的负担,凸显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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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实现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全省层面上的统一。《标准》规定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该标准。

新闻多一点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实现城乡统一

今天,海南省高院召开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了目前海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解决了广受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根据海南高院制定的《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海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案由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最大程度的促进实现城乡融合。有效保护了农村户籍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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