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加重型抢劫
抢劫有8种加重情节,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侵害的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在主观上,“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要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 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客观上,要同时具备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
首先,在形式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为在集体生活中,人的隐私权受限,所以没有住宅安宁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其次,入户抢劫实质上侵犯了住宅安宁权,金窝银窝比不上自己的狗窝,住宅安宁是一种高度的隐私感。故“户”还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即便这些人没有固 定的住宅,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房子再简陋,也是他人的居所,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进入上述场所抢劫显然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乘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显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公然性,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公众的出行安全,自然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由于不具备公然性,所以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大部分刑法学的知识,其实都是解释学的问题,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适应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条文是有限的,而案例是无限的,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