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予合同的定义
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予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如果赠予人有赠予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该赠予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赠予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予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比如抵押权的设定,也可作为赠予的标的。
2、赠予合同的种类和主要特征
(1)赠予合同的种类。
根据赠予合同成立与履行的关系,赠予合同可分为现实赠予合同和非现实赠予合同。
根据赠予人赠予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赠予合同可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在实践中,除一般种类外,赠予合同还存在捐赠、混和赠予、附义务赠予和死因赠予几种特殊形式的赠予。
(2)赠予合同的特征。
①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其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合同。赠予合同与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统称为转让财产的合同。凡是不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无偿合同,不称为赠予合同。这一特征是赠予合同和无偿借用合同的重要区别。
②赠予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赠予合同中仅赠予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予,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予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予人作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所以,赠予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予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予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予,赠予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而主张赠予无效。
③赠予合同既是诺成合同又是实践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若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予合同,赠予人在交付财产之前不能撤销赠予。因此,一般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
3、赠予人为了不将物品赠予他人而故意将物品损坏,需要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予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予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予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赠予人为了不将物品赠予他人而故意将物品损坏,是需要赔偿的。
4、赠予时可否加附义务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可见,赠予时可以加附义务条件,此时可成就附义务的赠予。附义务的赠予不同于一般的赠予,而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予。所谓附义务的赠予,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予人或者第三人给付一定的物品或者负担一些义务性行为的赠予,它也被称为附负担的赠予。如甲赠给乙一辆自行车,条件是乙在甲出门的时候帮忙照顾甲的猫。此时,乙的义务就是照看猫这一行为。甲乙之间的赠予合同即为附义务的赠予合同。
5、赠予人可以无限期地行使赠予撤销权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赠予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予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予财物不得要回,必须永久地归受赠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