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案底吗(不起诉决定书有案底吗)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巴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镇巴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镇巴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镇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4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巴县**镇村民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有结伙偷越国边境嫌疑。经侦查发现,2020年2月份左右,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唐某家中吃饭时,唐某某称自己在缅甸务工比较赚钱,唐某甲与唐某乙两人听后给唐某某说想去缅甸务工。唐某某同意后,三人于2020年3月25日从陕西省镇巴县**镇到达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到孟定镇后一当地人(不认识)问是否需要出境,唐某三人共向该人支付1000元,由该人带唐某某三人走山路约一个小时到达缅甸境内,后有人开皮卡车将唐某某三人送到缅甸邦康市。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三人在邦康市一家宾馆住下,由唐某某负责联系的工作。大概七天时间左右,唐某某带唐某甲、唐某乙到达邦康市孟能县曼象矿山工作。唐某乙在缅甸工作约七个月,于2020年11月份从缅甸邦康市乘坐皮划艇偷渡回到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孟阿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处罚4800元;唐某甲于同年12月8日从缅甸邦康市乘坐皮划艇偷渡回到中国云南省孟连县孟阿镇,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处罚4800元。唐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从缅甸偷渡回到中国境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移交镇巴县公安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镇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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