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完成建设工程而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在现实当中常发生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后果,会产生以下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实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已完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该返还。
2、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3、赔偿损失,如因为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如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性质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