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法规全文解读电子版(旅游法律法规全文解读)

导语:

上期给大家讲了《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九)–“超范围经营”》,重点给大家分析了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多种情形,大家可以对号入座,有没有类似或者相关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今天再给大家分析一个非常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选择不合格供应商”,这里的供应商包含多个多种类型的主体,比如地接酒店不合格、车公司不合格、使用“黑车”等,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用车问题。

01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以上就是对旅行社向合格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法律法规,字面意思比较好了解,但是我们更要了解的是立法背景,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旅游产品的综合性决定了单个旅游企业无法单独完成整体旅游产品的供给与服务,需要旅游相关经营者及履行辅助人协作才能完成旅游产品的完整服务提供。

因此,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必然会形成一个以旅行社为纽带联结旅游产业上下游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供应链。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绝大多数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而是其向餐饮公司、酒店、运输公司、景区、购物店、娱乐场所等供应商订购。

实践中,由于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的事例时有发生。可见旅行社订购合格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至关重要。

而立法层面要求旅行社选择合格供应商还是基于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者就是从维护整个旅游市场秩序出发,防止不合理低价及恶性竞争。

02合格供应商界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由旅行社选择,辅助或者协助或者直接替旅行社完成旅游活动服务的公司企业、个人为供应商,主要概括为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

我们日常操作过程中所称的操作社,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但是其本质上也属于供应商行列。

那我们再来看一下,合格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几个要素。

第一:针对于组团社来讲,应当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地接社、操作社。

首先,应当具有合法的法人资质,经市场主管部门许可,可以从事市场经营的主体,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分公司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一般表现为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其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境、入境、国内等相对应的旅游经营许可资质。比如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就应当选择具备出境资质的操作社;比如接待入境游客,选择的地接社更需要具有接待入境游客的资质。

第二:针对于旅行社选择合法有资质的旅游要素中的供应商。

首先,还是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比如选择的为普通购物店,那至少该购物店是个合法经营的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能够保证游客购买的物品为真;比如选择的酒店或者运输公司,该公司需要先有经营资质。

其次,需要看的是这个公司或者个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比如车公司是否具有道路客运资质,提供的车是否具有租赁或者营运资质;酒店是否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餐厅是否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这些也是合格供应商必备的硬件要素;

最后,需要看,旅行社在选择过程中,与上家(或者游客)达成的具体特殊的意思表示,比如上家要求的提供五星级酒店,而旅行社选择的为“无”星级或“准五”星级酒店。但是,需要读者明白这一点更多的是合同义务,非法律强制要求。

03旅行社审查义务

根据上述《旅游法》之规定,旅行社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相关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也就是法律要求,旅行社应当审慎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应当做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这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不能够放弃或不作为,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到审查义务,必须要明白三点原则。

第一:组团社负有对目的地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职责,不论是出境旅游还是境内旅游。这是作为组团社的法定义务,组团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审查职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旅行社对不合格供应商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所谓程序性审查,也可以称之为书面审查或者形式审查,就是组团社要获得供应商具备接待旅游团的经营资质。只要供应商提供了这些资质证明,组团社就可以放心地订购这些产品和服务,也就履行了审查义务。在选择其他供应商时,比如餐饮、酒店、交通等也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必要审查。

第三:组团社(操作社)对目的地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贯穿于服务全过程。组团社可以说,我只负责对地接社是否为合格的供应商实施审查,但对于由地接社再订购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合格,如地接饭店、景区、交通、餐饮等,就必须由地接社负责,组团社一概不管不问。

组团社的观点貌似有理,但其观点的错误在于,旅行社组团前和游客达成了权利义务的协议,既然承诺在先,旅行社就必须为游客的权益全程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组团。而且即便是中间存在操作社,也并非所有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

04行政处罚及违约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可能会存在最低5000元的罚款,还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若是因为自身已经提供的相关服务,相关服务的标准可能还比之前约定高,但是只是因为供应商资质有问题,那依然是要接受处罚,这是行政执法层面,与合同约定中民事关系处理没有直接联系。

再者,若选择了不合格的供应商,发生游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当然的要承担没有尽到审慎选择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违约责任的直接体现。

所以,我们旅行社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合作方的相关资质,要求相关合作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从而证明自身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合法经营,选择合格供应商才能更好地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

敬请各位读者关注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本律师将在后续继续更新,通过一篇文章解读一个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操作人员对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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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2年10月6日 下午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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