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三)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地域范围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确定。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为一个市、县内的,由该市、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地域范围为同一省两个以上市、县范围的,由该市、县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跨省的由中央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省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其组合界定:
(1)行政区划;
(2)经纬度;
(3)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
(4)地图标示。
(5)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