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53条是什么内容呢(刑法253条是什么内容)

2022年9月20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贵阳xx群”内讨论给隔离区女生送饭,再趁机提出性要求的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我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27岁),非我市志愿者,其为寻求刺激,刷存在感,在微信群内发表低俗言语,内容污秽,抹黑志愿者形象。

9月21日,我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受案调查。调查中,还发现谢某某自2018年至2022年,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近20余万条,并获利近4万余元。

9月22日,南明警方依法对谢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贵阳一名男子在某社交平台群组中谎称防疫志愿者,企图借送饭的名字性侵犯集中隔离女生,后被警方以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贵阳辟谣志愿者讨论性骚扰隔离女生#​

该群组叫“贵阳领班群”!官方通报称该男子非贵阳市志愿者,但并未辟谣其是否为贵阳市外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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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还指出,该男子从2018年开始窃取公民个人信息20余万条,获利超过4万元,实打实侵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隐私权。#贵阳头条#​

如果该男子是贵阳市以外的志愿者,很难想象其志愿的目的是什么,难不成就是为了违法犯罪、非法获取志愿对象的个人信息?

如果既不是本地志愿者也不是外地志愿者,官方通报的时候不妨直接用“一男子假冒志愿者讨论性骚扰隔离女生”,不能因为一粒老鼠屎毁坏一锅粥。

还有,这个所谓的“贵阳领班群”是什么群?从网传的截图来看,不止一个人参与讨论,对其他参与讨论的人有没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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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不法分子,该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第一,涉事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男子在群组中发布性骚扰女生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当然,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罚款+行政拘留。

第二,涉事男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要构成该罪,需要两个前提:获取的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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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好理解,至于何为“情节严重”?两高曾颁布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第6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3种情况,其中一种是: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如果该男子获取信息20多万条,则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刑期在3至7年之间。

当然,所获取的信息是职务行为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非法窃取,目前信息有限。不同的获取方式,对最终的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具体得看案情。#小扎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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