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一)
刘品礼 苏商律师 2022-07-18 10:26 发表于江苏
一、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一方因盗窃、诈骗产生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刑事罚金不应由配偶承担。在刑事案件中,判处罚金还是没收财产,只能执行犯罪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家属所有的财产,对配偶的处罚不应影响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1064条之规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由一方签字,但是另一方进行追认债务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进一步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也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目前为止没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通常情况下,以下因素可作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考量因素:
第一,债务数额庞大,远远超出家庭总收入和消费水平;
第二,配偶一方吸毒、赌博等恶习所举之债,债权人也明知该恶习。
第三,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在其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时,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未偿还;
第四,债务人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或者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债务人将借款用于大额投资或者消费,但是家庭并未从中受益的;
第六,债务人将借款转给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和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
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有8类:
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参照以上8大类消费,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和当地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通常情况下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日用品购买、抚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产生的费用。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性的规定
第一、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作为各级法院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第二、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举证,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1064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则担保之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