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入职新单位时,会被用人单位以考察工作能力为由强行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类似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减半;试用期满后单位可以根据员工表现决定录不录用;若员工表现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像这类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能否随意辞退员工呢?
答案是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用人单位和员工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工资也应按正常标准发放。
因此,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合同约定为由拒不录用,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