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50克毒品判多少年(50克毒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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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教、宋某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郑某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黄某教违法所得6.76万元、宋某东违法所得9000元、郑某扬违法所得76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68.6克毒品海洛因,由保存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依法销毁;作案工具手机4部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6月4日,吸毒人员施某通过微信联系郑某扬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7时许,郑某扬在河池市宜州区中医院附近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施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00元。

2021年6月5日16时许,吸毒人员罗某联系施某帮忙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并通过银行转账给施某6750元。施某向郑某扬要求购买5.5克海洛因(其中0.5克为施某本人购买),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郑某扬7000元。后郑某扬在河池市宜州区中医院附近再次将一大一小两包毒品海洛因卖给施某。

施某将其中一包大的海洛因交给罗某,罗某将其中部分海洛因与施某共同吸食。

同日23时许,罗某在天峨县云林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罗某向郑某扬购买的净重4.83克毒品海洛因1包。

2021年7月17日,郑某扬联系宋某东帮忙购买40克毒品海洛因。宋某东便联系黄某教购买毒品海洛因。2021年7月31日13时55分,黄某教、郑某扬分别通过宋某东提供的信息在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地铁站B出口附近会面。郑某扬根据宋某东指示向黄某教支付2万元现金,再向宋某东转账剩余部分毒资。黄某教将4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郑某扬。宋某东从中赚取差价5600元。

2021年8月8日15时许,郑某扬再次通过宋某东提供的信息在南宁市西乡塘客运站地铁口附近与黄某教会面。郑某扬向黄某教支付3万元现金,又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东2.1万元。宋某东收钱后通过微信转账毒资1.76万元给黄某教,从中赚取差价3400元。

后郑某扬携带毒品海洛因与他人驾驶越野车启程返回宜州。同日17时20分,郑某扬等人驾车行至上林县三里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该车副驾驶门储物槽内查获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在后排座椅背后查获一堆散落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重,在该车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共68.6克。

宜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教、宋某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数量已远超50克,他们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郑某扬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和运输,数量已远超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郑某扬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教、宋某东、郑某扬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郑某扬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后,又从南宁购进毒品运输回河池市宜州区,其分别有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的行为,在罪名上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宋某东、黄某教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郑某扬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和运输,数量均已超过50克,依法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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