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既遂的认定依据(抢夺罪既遂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定转化型抢劫的即遂与未遂,需要掌握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

抢夺罪既遂的认定依据(抢夺罪既遂的认定)

二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只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转化型抢劫罪着眼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夺取了公私财物,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故不能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作为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三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就认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如行为人盗窃时,只盗窃了200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即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这个标准。但如果被人发现,其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四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如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其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如也构成犯罪,则按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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