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二学生想兼职挣钱
违法转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
结果不仅没拿到钱还因犯罪获刑
9月17日,成都高新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被告人殷某某、蒲某某均系成都某高校大二在校学生。某日,殷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条兼职信息,称只需要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获取350元/天的好处费。殷某某将该“兼职信息”告知蒲某某,二人一同决定进行该“兼职”。
殷某某、蒲某某于2021年4月20日相邀一起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各自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办理过程中均签署《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二人明确被告知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仍为获取非法利益继续实施该行为。
2021年4月21日上午,殷某某、蒲某某相邀一起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福兴茶楼,将殷某某新办理的一张尾号8693建设银行卡、殷某某的一张尾号1760工商银行卡、蒲某某的一张尾号7475中国农业银行卡、蒲某某新办理的一张尾号8750的建设银行卡及二人各自的手机交由他人转账使用。因当日他人未实际使用蒲某某尾号8750的建设银行卡,蒲某某又于2021年4月22日前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福兴茶楼将该卡及手机交由他人转账使用。二人在实施完毕上述行为后,并未实际获得对方支付的“兼职费”。
经核实,殷某某两张银行卡当日交易流水为54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金某、张某、黄某、林某转入资金140 600.6元;蒲某某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为61万余元,其中收到有报案记录的电信诈骗被害人金某、党某、张某、胡某转入资金83 771.24元。
上述被害人中,金某某于2021年4月23日到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报案,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金某被诈骗案。2021年4月26日,金某被诈骗后,因精神压力太大高坠死亡。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路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两人系初犯,且为在校学生,酌定从轻处罚。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警方提醒
一要识别兼职的内容。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若选择不需要工作投入努力就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很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
二要重视风险提示。在本案中,二人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已经对转租、转借、出卖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进行了提示,二人收到了提示但并不重视,为了利益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使自己身陷囹圄;
三要识别异常情况。在兼职时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或者生活经验的行为,要能准确识别,如号称“使用兼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为他人公司发工资”“网络刷单轻松获取回报”“利用赌博网站漏洞稳赚不赔”等,都可能隐藏陷阱。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被他人利用,涉及到违法犯罪时,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