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法条和司法解释解读
1、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只能是上述法定情形。
2、提出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再向对方提离婚损害赔偿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3、离婚损害赔偿金主张的前提是同时提出离婚请求或者已经离婚了。
4、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所以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很多人在这里容易误解。
5、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金有时间限制。(1)协议离婚的,只要离婚协议中没有申明放弃这项权利,出现了法定情形的就可以单独起诉。(2)诉讼离婚的,如果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必须在提起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而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被判决离婚后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金提起诉讼。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一审中提出,如果在二审中提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应双方同意一并裁决,否则只能由无过错方另行起诉。
6、离婚损害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家暴造成身体损害,治疗等康复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被欺骗抚育了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小孩出生时起的抚养费,同时主张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时候是一起适用的,关键看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三、具体个例
在我之前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一名中年男人发现自己养育到7岁的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这7年他所支出的抚养费,以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都支持了。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大小与家庭年收入、所在地区有关,北上广可能几万,小城市几千到一万都有可能。总得来说,离婚损害赔偿金只是法院判决的象征性抚慰,并不会太高。
四、需要准备的证据
(1)“重婚”的证据:重婚的关键特征是以夫妻名义对外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所以举证时,可搜集社区知道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明、邻居证明、摆婚宴照片、婚纱照片以及其他证据。重婚还可以向派出所报案,如果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刑,是最好的重婚证据。
(2)“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需要半年或一年以上的照片、小区邻居的证言、租房房东的证明等等证据。
(3)“家暴”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家暴的照片、视频、医院治疗病历、报警记录等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一般需要社区或者派出所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