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增项办理

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增项办理

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是指具有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所获得的资质等级。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可以承接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合同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增项办理是指已经取得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其他专业或类别的资质等级或范围的过程。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增项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已经取得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并且在有效期内;
企业具有与申请增项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
企业在申请增项前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级房屋建筑工程资质增项办理的流程如下: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纳税证明、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近三年质量管理情况报告、近三年合同履约情况报告、近三年参与投标情况报告、近三年完成项目情况报告、近三年获得奖励或者受到处罚情况报告、申请增项的专业或类别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增项的专业或类别的施工设备清单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材料转交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地、经营场所、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工程业绩、信誉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增项的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企业收到增项批准决定书后,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的换发或者补发手续,并将企业的资质情况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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