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注册公估公司的要求
根据《保险公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公估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其中,设立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
有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设立总公司的,应当有不少于十名具有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有不少于五名具有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有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范围;
其他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保险公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公估公司,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设立总公司的,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且其出资人应当为同一家总公司;
公估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不得与其他公估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公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保险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江苏注册公估公司的流程
根据《保险公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公估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设立公估公司的申请书;
公估公司的章程;
公估公司的股东名单、股权结构和出资证明;
公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简历和身份证明;
公估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的情况说明;
公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
其他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材料。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发给《保险公估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保险公估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工商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逾期未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撤销其设立许可。
江苏注册公估公司的注意事项
在江苏注册公估公司,除了要满足上述的要求和流程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
公估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其专业人员的资格类别确定,不得超出其资格类别的范围。根据《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估从业资格分为以下五类:
财产险公估从业资格,可以从事财产险公估业务;
人身险公估从业资格,可以从事人身险公估业务;
责任险公估从业资格,可以从事责任险公估业务;
信用保证险公估从业资格,可以从事信用保证险公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