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二、实施机构: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1、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线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材料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电子件,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注意事项
1、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收取费用? 不收取
2、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13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