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怎么写会计分录

一、会计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计算并确认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结算商品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增值税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但实务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些。有的代销业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就已经收款了,有的代销业务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销清单的获取时间拖得过长。故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问题,特别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对纳税义务的时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由此可见,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在发出商品时,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待收到代销清单时,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确认收入的实现,唯一不同的是增值税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加了收到货款的当天和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的规定。

注意:

  一是委托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不能冲减收入。

  二是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税前扣除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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