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条解读,关于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的规定。
(当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省以下为省、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条文解读
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的职责
1.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其具体职责包括: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内第三人对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不予注册;等等。
2.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的工作。例如,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都应当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商标局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因此,商标注册统一由商标局负责,但商标使用的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职责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法第六章、第七章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构,它与商标局是平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与商标局的关系、在处理商标争议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都在商标法中作出了规定,这就确立了商标争议的处理机制。例如,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或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或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都要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决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