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