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3倍为201852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8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852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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