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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而景德镇一男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景德镇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以被告人江某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敢挑战一夫一妻制,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情。
案 件 简 介
1991年11月19日
自诉人熊某与被告人江某清于1991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
2011年3月
江某清于与徐某娟开始交往,徐某娟于2012年5月2日生下江某清的儿子江某和,在医院生产时江某清作为家属在手术须知上署名。
2013年11月
熊某知道江某清与徐某娟有婚外情且有私生子后找到徐某娟摊牌。
2014年3月
江某清与熊某正式分居,之后江某清与徐某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熊某多次到徐某娟家中找过江某清,并发生纠纷和报警。
2019年4月20日
被害人熊某以被告人江某清、徐某娟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江某清与自诉人熊某登记结婚,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徐某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徐某娟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江某清与徐某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根据被告人江某清、徐某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两名被告人均犯重婚罪,并判处拘役。
原审自诉人熊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清、徐某娟均不服,向景德镇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某清、徐某娟无视法律,徐某娟明知江某清与熊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江某清、徐某娟重婚持续时间长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江某清、徐某娟改判有期徒刑,但鉴于江某清、徐某娟二审中自愿认罪,且江某清名下企业在“六稳”“六保”中发挥积极作用,江某和尚未成年需要照顾,同时综合二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平时的一贯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对二人宣告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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